郯城漂白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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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抽样方法
发布时间: 2019/11/21
            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抽样方法
  抽样:漂白粉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化学试剂的危险性,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抽样应在生产漂白粉企业成品仓库中同一批次的库存产品中按品种随机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漂白粉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抽样基数:为使抽取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的总量应不少于100瓶。
  抽样数量:按产品标准规定,通用试剂每个品种抽取4瓶样品;工作基准试剂每个品种抽取8瓶(其中硝酸银抽取6瓶)。所抽样品分为2份,1份作为检验用样,1份留漂白粉企业备用。
  所抽样品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漂白粉企业代表共同签字。按无机液体、有机液体、无机固体、有机固体、工作基准试剂五个类别分别装箱,但同一类别产品的不同性质还应单独装箱,确保无交叉污染,在箱外注明类别、品种。
  漂白粉厂家申请产品为多规格的,应抽取申请的最高规格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取样。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抽样人员和漂白粉企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漂白粉企业或漂白粉企业主管部门公章。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